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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行业透明度 电子招投标发力在即

发布日期:2013-03-12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从国家发改委了解到,由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监察部等多部门联合制定的《电子招投标办法》(后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该办法为全面实施电子招标投标提供了一个总体规划思路、技术和管理依据,将在51日起正式实施。

    业内有分析指出,随着《办法》的出台,我国招投标环境将发生巨大变化,电子招投标市场目前基本供需平衡,未来市场容量会随着个地方政府招投标平台的电子化过程而逐渐扩大。《办法》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李小林认为,《办法》较之前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不同在于,明确了各部门在电子招投标活动中的职能分工和责任。
    记者注意到,该办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检察机关依法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确保公平公开竞争。
    国家鼓励对个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展开竞争。该办法第6条明确,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教育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办法》第11条特别强调,电子招标投标教育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信息技术、招标专业人员。
    此外,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为了保证电子招投标的公平开展,该办法对相关技术标准做了明确规定。其中《办法》第8条指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另外,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接,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
   《办法》还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